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云南省2025年高等职业院校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考试招生(以下简称春季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颁发证书。

1. 学校全称:云南工商学院

2. 学校国标代码:13909

3. 办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新城

4. 邮编:651701

5.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专科的学历教育资格。

6.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7.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全日制专科,学制为三年。

8.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云南工商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分专业计划编制要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我校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 学校春季招生考试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级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云南工商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省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春季招生考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符合云南省当年普通高考加分政策条件的考生,按规定程序进行加分申报、审核、公示后,可享受相应加分。

第十三条 春季招生考试平行志愿投档时,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按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语文量化成绩、数学量化成绩、6 科(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量化成绩之和、外语量化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排列先后顺序。如果所有项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 录取结束后可登录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官网或学校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每学年开学注册前,按学年制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以主管部门核定数额为准本科、专科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学校《2025年入学须知》。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2025年入学须知》。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南工商学院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二十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构建了“奖、贷、助、勤、补、免”为主线的帮困助学育人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云南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编:651701

 话:0871-67978799、67978800

 真:0871-67978755

 信:YTBU1999

 址:http://www.ytbu.edu.cn

 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新城